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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8章 毕竟省检察院相关人员需回避(第2页)

高育良紧接着追问:

“他们的干股有没有分红?”

“如果有,分了多少?”

肖钢玉答道:

“分红当然是有的。”

“据蔡成功所述。”

“三年前,他曾分三次给侯亮萍分红。”

“时间从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一四年。”

“总计四十万。”

“全部转入侯亮萍的民生银行卡。”

“至于丁义珍,我直接给了他现金。”

高育良沉思片刻,继续谨慎地问:

“侯亮萍的四十万股是否已确认?”

“已经确认,我们核查过民生银行的相关转账记录。”

“这是去年三月的事。”

“蔡成功对此记得很清楚。”

“另外还有个情况。”

“在‘一一六’事件前。”

“蔡成功曾去京都侯亮萍家拜访。”

“他希望侯亮萍出面帮他追回大风集团的股份。”

“据蔡成功供述,他当时给了侯亮萍一箱中华烟、两箱茅台酒,还有一万元现金,说是给侯亮萍儿子的见面礼。”

“这样不是**更清晰了吗?”

“侯亮萍收了蔡成功的钱。”

“拿了干股。”

“两人还联手与丁义珍做煤炭生意。”

“所以侯亮萍必然全力庇护蔡成功。”

“这一点蔡成功也承认了。”

“他揭露侯亮萍包庇他。”

“蔡成功到京都时,侯亮萍明确告诉他不必害怕。”

“并承诺有他侯亮萍兜底。”

“之后侯亮萍从京都来到汉东。”

“据蔡成功所述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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